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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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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12日 ] -- 成都 -- 版次:[ 022 ]
索赔 此成“高空抛物”案例
2010-07-12

  虽所抛西瓜只伤人未伤车,所赔金额也只有区区150元,但律师指出,这抛下的西瓜,却“抛”出了一个新近备受关注的话题,即今年7月1日刚刚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里的“高空抛物”话题。

  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王洪说,“高空抛物”是一种特别侵权方式,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找不到具体的侵权人,就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这就是说,同一栋楼的业主,得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

  这起事件中,如果车主自己,或者有保管合约关系的看车人,较真的话想找人埋单,却没办法确定具体是哪一家,那法律上完全可以将整楼都列为追偿者。

  被列为追偿者后,业主自己就得证明跟此事无关。譬如,一楼业主可以以高度太低、力量不足以砸伤车,顺利为自己开脱,二、三楼住户都安了防护栏,半个西瓜无法扔出,冲击力也不够,也可以让自己排除。

  但四到六楼也可找确凿的证据,证明屋中没吃西瓜、事发时屋中无人等,也可以免责,但如果都不能证明,三家都要承担责任。

  “如花盆坠落伤人甚至致死,将整栋楼业主告上法庭,在成都已有类似案例。”王洪说。

  新闻链接

  2008年10月20日,成都红旗巷5号院内,一位男住户在自家庭院照看小孩,被楼上飞下的砖头砸中头部,后抢救无效死亡。亲属无法确定肇事者,作出将2栋所有住户告上法庭的决定。

  2002年8月19日,盘谷花园小区内,杨定荣清洁草坪时被楼上飞下的一水泥石块击中头部,杨险些丧命,并因此留下伤疤,花去几千元医疗费。由于无法找到肇事业主,杨定荣委托律师正式将该单元18层楼的72户业主列为被告,成为当年备受关注的事件之一。

  记者李逢春 报料人:张先生线索奖: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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