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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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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10日 ] -- 巴蜀 -- 版次:[ 022 ]
沉船事故一年后 镇安监办主任免刑事处罚
2010-07-10

  □“宜宾市高县6·29沉船事故”后续

  本报讯(廖正全记者田富友)继宜宾市高县“2009·06·29”沉船事故4名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记者昨日从高县检察院获悉,当地法院对该次沉船事故中另一责任人罗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罗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罗某系高县某镇政府安监办主任及管船站管船员,其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船舶、船员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等。

  2009年,高县政府与该镇政府签订《2009年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时,曾明确要求该镇政府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自用船。

  2009年3月,高县迎宾大桥在

  当地庆符镇南广河段开工后,工程项目部借用当地某茶坊停放在该处的一条装鱼的“三无”铁质非机动船,用于接送工人过河上下班,却未受到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制止。

  2009年6月29日下午1点20分,22名建桥工人乘船从该河南岸往北岸工地行驶途中,因桨扣断裂致该船撞上江中铁架后倾覆,造成船上所载22名工人全部落水,其中7人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担任当地政府安监办主任及管船站管船员期间,由于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其管辖水域的“三无”船舶用于非法载人并发生7人死亡的沉船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该其犯罪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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