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聪记者罗暄)隆昌人李琴(化名)与他人合伙租赁房屋开设旅馆,后因政策变动,房子需拆迁。当安置房修好后,房东却违约将安置房出售给他人,造成其无法继续经营旅馆。 近日,经隆昌县法院调解,李琴从被告康源公司和房东王海(化名)处,领到28.5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2006年3月9日,李琴和魏某某(乙方)同房东王海(甲方)签订《租房协议》,约定:王海将位于隆昌县城金鹅镇光荣6社的房屋二楼及立交桥桥头上第五间门面一间、楼梯间共600平方米租给李琴等二人合伙经营旅馆,租期10年。 后来,隆昌县实施“入城线改造恒泰汽配综合大厦项目”,需将王海租赁的房屋(旅馆)予以拆迁。2007年10月13日,康源公司同王海、李琴和魏某某签订《关于拆迁旅馆的补偿协议》,对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约定。此后,合伙人魏某某因年老原因退股,旅馆经营权由李琴一人承担。 然而,2009年9月安置房修好后,康源公司和王海并未按约定将拆迁后的安置房装修后继续租给李琴经营旅馆,而是将该安置房出售给他人。此后,李琴多次找康源公司和王海协商,均无果。 今年3月9日,李琴向隆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康源公司和王海按约定将拆迁后的安置房屋装修后继续租给原告,并支付2009年9月24日至交房之日止的停业损失和违约金。 隆昌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多次面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房协议》和《关于拆迁旅馆的补偿协议》,康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原告李琴各项损失费共23万元;房东王海支付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5.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