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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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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8日 ] -- 巴蜀 -- 版次:[ 024 ]
自习课老师不到场学生受伤学校赔钱
2010-07-08

  本报讯(文治华记者汪仁洪)趁自习课无老师值守,一名同学跑进教室,将另一同学刺伤,学校有无责任?

  日前,华蓥市法院判决:学校未尽到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邓雄、王文(均系化名)是同级不同班的同学,他们在华蓥市双河第四初级中学读书。邓雄、王文有点小矛盾,邓雄还卡过王文的脖子,为此王文耿耿于怀。去年6月24日下午5时,王文来到邓雄所在教室前,找其算账。

  当时,邓雄正在教室上自习课,但班上没有老师值守。王文便径直走进教室朝邓雄背部打了一拳,随后双方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王文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邓雄手臂、腹部划伤。

  后经抢救,邓雄脱离生命危险。伤愈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案发后,当地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邓雄认为,王文和双河第四初级中学对他的伤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几方协商未果。于是,邓雄把王文、双河第四初级中学一并告到华蓥市人民法院。

  华蓥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文因损害他人健康承担主要责任,判处赔偿71210元;邓雄所在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邓雄在该校就读的上课时间,所在教室无教师值守和管理,致第一被告王文到邓雄所在教室将其刺伤,学校未尽到所负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对王给邓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遂作出了学校补充赔偿邓雄19863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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