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锦法记者牛莉)夏某花30万元从罗某、刘某夫妇处买了一套二手房,等他付了钱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无法过户。夏某将罗某和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他还主张自己对该房屋的出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成都锦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解除夏某与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另刘某、罗某返还夏某购房款30余万元,驳回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其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他委托程某与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夏某支付了房款,却因法院的查封未能对房屋进行过户,对其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所谓的“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