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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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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7日 ] -- 3C -- 版次:[ 039 ]
家电召回制度征求意见
2010-07-07

  2009年的平板电视“竖线门事件”、2010年的“紫砂煲事件”……随着知名品牌产品陆续曝出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对很多家电品牌都产生了不信任感,同时,购买到这类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在维权时相当被动,完全被企业的解决措施牵着走。

  7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首次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征求稿,并公布从即日起到7月10日为意见反馈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针对意见稿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缺陷家电产品歧视召回有望杜绝

  近日,宜家同一款百叶窗国外召回国内不召回的态度在消费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其实同样的事情在家电行业也存在,包括去年的咖啡机事件、冰箱自燃门事件等,这些国际大品牌在处理问题时针对中国的措施都是内外有别。本次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中明确表示,家用电器产品的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将视为履行产品召回义务的生产者,他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

  用,并且明确规定其在境内对家用电器产品的召回措施应当与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当。

  召回不能免除对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管理规定中,对家用电器的产品缺陷定义为因设计、生产、指示等方面的原因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家用电器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一旦出现问题后,生产商或由其组织其他经营者通过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预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的活动。如果缺陷家电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生产商不能因为实施了召回就免除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召回制度意见征求稿还列举了多项生产商的禁区,包括不提供生产者信息报告、不及时提供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信息、逾期不进行缺陷调查或不配合进行缺陷产品调查等等行为,如果限期不改正将有可能被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处罚。

  记者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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