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法宣龚晓明记者李寰)一辆营运的客车在正常行驶途中,突遇横穿马路的三轮车,客车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两名乘客受伤。该客运汽车所在的公司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出现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受伤,是否属于意外事故”?这个争议直接决定着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 记者昨日了解到,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最终认定该事故符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8900余元保险责任。 2009年9月5日,王某驾驶一辆大客车行至华阳某学校附近,突遇一辆三轮车横穿公路,王某急刹车,车上两名乘客摔倒受伤。加上医疗费等费用,两名乘客共花了1万余元。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此事故不属赔偿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由于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院。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在保险期限内,王某在驾车途中因遇三轮车横穿公路而采取急刹措施,致使车内乘客摔倒受伤。该事故符合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的约定,保险公司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此外,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并没有将“因为紧急刹车造成的人员受伤”列入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既然如此,那就应该把紧急刹车造成人员受伤视为保险公司赔偿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