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无辜成佞词 □廖德凯(四川公务员) 备受关注的陕西咸阳私分捐赠文物事件,又有新进展。咸阳市政协向媒体通报称,已有112件查证落实,仍有6至9件受捐文物下落不明。这112件作品中的24件是由巡展负责人原县委顾问崔德志及原三原县委统战部干部张爱丽保管,现已被追回。(7月4日《新京报》) 此事中,本来颇具公益色彩的“保管”行为,被“恶搞”了。网友们显然也看到了这一点,纷纷跟帖表示“想保管银行的钱”、“保管博物馆文物”。 “保管”一词,原本意味着“付出”和“公益”。因此,法律为保护保管人的利益,还创设了“无因管理”的债权,要求物品所有人对保管人尽管理债务之义务。比如某人遗失 了物品,被另一人拾得,在归还物品之时,主人便应就拾物人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尽给付义务。就私分文物一事而言,若是崔、张等人的“保管”性质确实,崔、张还有权追偿18年的保管费。 这就让此事变得很有“喜感”,这种喜感来源于一种巨大反差:这俩人私分了捐赠的文物,本应被究责;而若这种私分行为美化为“保管”,那他们反倒成了保护文物的英雄! 其实,“保管”事实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被保管”。在这里,“被保管”就是一种公权失范行为。此案性质如何,明眼人一望便知,何必拿“保管”来轻侮民智呢?真是:贪墨有幸得新解,“保管”无辜成佞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