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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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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7月1日 ] -- 要闻·重点 -- 版次:[ 011 ]
期待侵权责任法让“尊严有价”
2010-07-01

  □宋桂芳(江苏教师)

  今天,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

  这部早在2002年就被提交初审的法律,是世界范围内第一次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律。它在立法上填补了国人诸多“权利空白”,被舆论誉为应新形势下的侵权行为、大规模侵权现象的法制利器。

  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其实并不在于杜绝侵权或违约,而是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合理厘清侵权和违约责任大小及归属,并对侵权和违约提供一套完整的补救或赔偿制度。譬如侵权责任法所涉及的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并不是此前的法律体系毫无关涉,而是新法对相关内容有了更权责对等的界定,对行为与责任有了更合乎公平正义的规制。

  侵权责任法的亮点很多:譬如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患纠纷有可操作性意义;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这些变化,体现了立法行为的价值取向,彰显了法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辉映着法制的未来。

  “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涉及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它的施行意义并不在于提前预防,而在于事后救济。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期待,并不在于一法解千愁,而是希望权利尊严受侵害后,能有一个救济性的、公平公正的“体面价格”。

  就此而言,新法实施仅是一个开端,起码还有几件事情亟待跟进:一是事关尊严的精神损害赔偿,尽管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谁来界定、如何界定“严重”程度、赔偿依据

  指向性何在,这些关键问题还须刚性的解释配套;二是惩罚性赔偿应及时显形。譬如新法第47条规定的“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什么叫“惩罚性赔偿”,新法并无明确说法。正如专家所言,“通读整部法律,对于侵权赔偿,依然是沿袭补偿‘受害人损失’的思路,惩罚性赔偿没有完整纳入”,结果就是在规定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八种方式上,离惩戒侵权行为的应有力道,尚存在不小差距。

  以责任捍卫权利、以赔偿威慑侵权,这当是新法的灵魂。尤其在面对“惩戒不到位、侵权无止尽”的现实时,如何让“有侵权即有赔偿”原则不再“廉价”,如何让有价的尊严从新法中获得尊崇地位,这些命题既考验着执法智慧,也考量着新法的底线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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