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9版:巴蜀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华西简介 |     PDF版 | 主编信箱 | 广告价格   
首       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版面概览   
2010年4月30日 星期
上一版3  4下一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日期:[ 2010年4月30日 ] -- 巴蜀 -- 版次:[ 029 ]
车站停车场丢车 车站与保安公司一起赔
2010-04-30

  本报讯(王海波熊政记者汪仁洪)广安市民文先生在交纳停车费后,将车停在广安某车站停车场内,因保安人员失职,致使车辆被盗。

  近日,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文先生车辆被盗的损失,由车站和保安公司共同承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保安公司承担40%,停车场承担60%。

  2007年2月的一天,文先生在交纳了几元停车费后,将一辆东风货车停放在广安某车站停车场。

  当晚,文的东风货车被盗。事后,车站停车场赔偿文车辆被盗的各项损失共计173837元。

  车站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认为该损失是因保安人员失职造成的,于是向法院起诉,对保安公司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保安公司向车站全额支付车辆赔偿款。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安市中院上诉。

  广安中院审理认为,保安公司与车站的协议是劳务派遣合同,保安人员的失职责任,应当由保安公司和车站共同承担。车站作为用工单位,对保安人员进行指挥、管理,对其进行着实际的控制,应当对保安人员的失职责任承担主要责任;保安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对保安人员的选任、考核工作也有过错,应当对其失职责任承担次要责任。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