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海波熊政记者汪仁洪)广安市民文先生在交纳停车费后,将车停在广安某车站停车场内,因保安人员失职,致使车辆被盗。 近日,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文先生车辆被盗的损失,由车站和保安公司共同承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保安公司承担40%,停车场承担60%。 2007年2月的一天,文先生在交纳了几元停车费后,将一辆东风货车停放在广安某车站停车场。 当晚,文的东风货车被盗。事后,车站停车场赔偿文车辆被盗的各项损失共计173837元。 车站承担了赔偿责任后,认为该损失是因保安人员失职造成的,于是向法院起诉,对保安公司进行追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保安公司向车站全额支付车辆赔偿款。保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安市中院上诉。 广安中院审理认为,保安公司与车站的协议是劳务派遣合同,保安人员的失职责任,应当由保安公司和车站共同承担。车站作为用工单位,对保安人员进行指挥、管理,对其进行着实际的控制,应当对保安人员的失职责任承担主要责任;保安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对保安人员的选任、考核工作也有过错,应当对其失职责任承担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