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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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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4月29日 ] -- 中国 -- 版次:[ 013 ]
委员建议:机关单位不能乱定“国家机密”
2010-04-29

  全国人大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6日开始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三审”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第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在27日的小组讨论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建议,如果不依法公开,反而封锁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该被追究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了20年后,其修订草案于去年6月首次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

  会审议,今年2月进行“二审”,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能定国家秘密,改变了过去乡政府都可以定密的权限。

  朱永新委员认为,此次“三审”稿进步明显,但“定密过宽、过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在有很多不应属于保密的内容,几乎都加上了“保密”字样。“如果标明‘机密’的文件传出去,就是泄密。”

  据《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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