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评论员)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安全报告。会上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4月28日中国新闻网) 窃以为,原来的交通肇事罪本来就有“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内涵。 在普通公民的眼中,交通肇事受到的处罚标准已成为一个谜团。在公众看来同样严重的罪名,在一些城市会被判死缓,在另一些城市可能只判几年,甚至可能因积极赔偿得到更为缓和的处理。有些事例足够说明,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处理问题时能力有高下之分。《京华时报》最近报道一名猥亵杀害女童色狼被判死缓,缘于事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获原谅。我不知道,根据的是现有中国法律哪一条、哪一款? 回到交通的问题。在我们生活的成都,有些车牌上夹着一张明晃晃的DVD——为了逃避电子眼闪光照片,车主出此下策。这样的行为,完全应该剥夺开车人驾驶车辆的资格,因为这意味着一个人从摸到方向盘开始,脑袋里想的就是如何行不法之事。而执法部门至今对这类举动没有高规格对应条例。实际上,即便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甚至增加“不能边驾车边嚼口香糖罪”,也无法穷尽所有具体侵犯公众交通安全的犯罪形式。我们从一开始谈论的“有法可依”,其中的“法”,有时候压根就该不是具体法规,而是相关法律总则的精神。比如,泰森和霍利菲尔德的“世纪之咬”,此前没有一个拳击规范对撕咬对手有具体规范,但美国体育法庭和地方司法仍然可以做出令公众信服的判决。这些代表司法公众的人没有说,由于没有具体的“拳击比赛撕咬罪”,所以等增加了再来判好了,下不为例。 司法公正是社会得以和谐前进的重要手段。《京华时报》报道的“死缓色狼”,让人读来觉得法院似乎是在经济上给受害者家庭算了一个账,让具体的法律吃了闭门羹;但在交通上,我们又指望多点具体法律主持公道。有法可依和于法无据,绝对不是这样首鼠两端,此一时彼一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