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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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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4月27日 ] -- 成都·出现场 -- 版次:[ 024 ]
企业芝麻小偏爱“傍名牌” 商标侵权侵犯消费者权益 法官建议工商质监严查
2010-04-27

  知识产权.10年系列报道

  眼下商标侵权案例逐渐增多,一些不知名的企业伺机“傍名牌”,企图利用一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社会知名度牟取非法利益。

  高新法院审理多起类似案件,有本地企业被侵权案例,也有本地企业侵犯外地企业商标权案例。

  法官介绍,此类侵权案件的背后,实为消费者权益受损,他们建议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严打“歪名牌”。

  A

  明目张胆“傍名牌”成都婴童“大胆”侵权

  市场突然多出10余种产品?有人盗用商标!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是一家以生产婴童食品为主的企业,为该省骨干企业,其公司注册资金达1.35亿元,总资产逾50亿元。

  其于1994年注册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广告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巨大的商业价值,并连续3次获评该省著名商标。

  今年年初,浙江公司偶然发现,市场上多出许多种印有他们公司商标的产品,比如“婴幼儿菊花晶”、“茗果(草莓味)”等,至少10余种,但这些产品并非该公司生产。

  浙江公司注意到,这些产品包装上的生产地址印的是成都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

  “有人盗用商标?”浙江公司立即展开详细调查,最后确定成都某食品公司正在恶意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铁证如山无言可辩侵权方乖乖改名

  事不宜迟,浙江公司立即准备材料,将成都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成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所有带有“×××”字样的包装和产品,并赔偿30万元经济损失,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此案。

  “一般情况下,状告其他公司侵犯商标权,原告方必须举证侵权方有侵权产品在市面流通。”承办法官张媛媛介绍,该案属于典型的侵犯商标权案例,面对商场销售的印有“×××”字样和自己公司生产地址的产品,成都公司无言可辩,承认他们是想借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来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额。

  经过法官多次劝说,浙江公司和成都公司终于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成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带有“×××”字样的包装和产品,更换名称,并一次性补偿浙江公司15000元损失费。

  B

  状告侵犯商标权却无实体产品

  成都“××”制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制药集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跨类受保护权。

  但去年年底,制药集团发现浙江宁波一家衣业公司(以下简称“衣业公司”)的名字里用了和自己的商标一模一样的“××”字样。这不是侵权吗?制药集团立即将衣业公司告上法庭。

  高新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着手了解情况,法官发现,该案并非侵犯商标权那么简单。

  衣业公司系一家日资企业,以“贴牌”生产服饰为主,主要为一些国外品牌加工产品,其生产的产品并未用“××”字样的商标。

  其在公司名称中所用的“××”字样是日语音译过来的,此前该公司并不知晓成都已有一家同名且为驰名商标的制药集团。

  另一方面,成都制药集团虽告对方侵权,却并不能从市面上找到侵权商品。

  改诉“不正当竞争”侵权多方斡旋达成调解

  “如果没有实体侵权商品,商标侵权很难维权。”承办法官说,两方都觉得冤,调解进行得很艰难。

  首先,他们劝制药集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讼,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3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方面,又劝说衣业公司及时更换公司名称,“你们公司现在还不够壮大,万一以后成为著名品牌了,难免又与制药集团发生侵权纠纷,到时再改商标就不太容易了。”

  起初,衣业公司坚决不低头,认为自己并未侵权,但在法官两赴宁波劝说调解,以及调解期间打几十个电话协调的努力下,最终同意调解。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宁波衣业公司3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字样以及同音同形的文字,同时向制药集团支付2万元经济损失费。

  c

  商标侵权损害消费者权益工商质监部门应严查

  以上两个案例,都属商标侵权案,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芬介绍,“其实保护一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不受侵犯,归根结底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婴童食品属驰名商标,按照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要经过多层考核,一旦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则会逐渐上升,成为值得信赖的品牌。

  如果成都食品公司将“×××”字样贴在自己产品上,而产品本身却有许多质量问题,那么一旦发生事故,就不仅仅是侵犯商标权,而是侵犯了多数消费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后果非常严重。

  鉴于法官只能在当事人选择诉讼时,通过调解或判决保护企业商标权,而且经常具有滞后性。法官建议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能加大查处力度,通过对市场的监控,将“歪品牌”消灭在摇篮中,从而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最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高新法记者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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