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将审议修改《国家赔偿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昨天在北京举行。本次会议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等,精神赔偿是否进入国家赔偿成为焦点。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已走过15年,自2008年10月修法启动以来,经过三次修正,仍面临争议,争议焦点还是“刑拘”赔偿。早在国家赔偿法三审时,社会各界人士就将目光集中到“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这在三审征求意见稿中均有体现。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第三审的征求意见稿中就将‘精神赔偿’明确了,四审会不会往后再退一步目前很难说。”他认为,肯定是“赔偿”而不是“补偿”,精神赔偿应该进入到国家赔偿的范畴中并明确化。“学界普遍希望明确可得利益的赔偿,也就是将要得到的,必然会得到的利益因为国家的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国家也应该赔偿,这是大家的一个共识。”沈岿说。 《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照此理解,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后,只要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进行侦查取证、予以甄别,可能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即可以获得长达37天的“错拘豁免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审议的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明确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予以国家赔偿。 □背景链接 回顾前三审 2008年10月底,《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完善赔偿程序和提高赔偿标准成为“一审稿”亮点。 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审,草案将赔偿的前提条件中“违法”二字取消,意 味着国家赔偿将不再强调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必须“违法”,而是以结果责任论处。 2009年10月第三次审议,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并未交付表决,这让四审充满了悬念,也给予了期望。 □相关新闻 佘祥林案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佘祥林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疑点较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随后佘祥林被宣判无罪。 2005年10月27日,佘祥林及家人向京山县公安局申请赔偿金156万元,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赔偿45万元,其中一部分当地政府以“生活补助款”的形式发放。 麻旦旦案 2001年1月8日晚,陕西省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民警与聘用司机来到该乡一家美容美发店,将正在看电视的19岁少女麻旦旦带回派出所讯问,要求麻承认有卖淫行为。 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卖淫”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 2月9日,麻旦旦被咸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带到医院,医院证明麻旦旦是处女,咸阳市公安局遂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