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3日下午对“熊猫乳品案”做出二审判决,决定维持原判,认定王岳超等三名责任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 此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0月,因受“三聚氰胺事件”影响,上海熊猫乳品公司一销售客户将1300余件熊猫牌特级和三级全脂甜炼乳退回熊猫乳品公司。时任熊猫乳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经理王岳超、总经理洪旗德和副总经理陈德华为减少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明知退回的乳制品存在三聚氰胺超标的情况下,仍决定将退回的乳制品按比例添加回炉生产炼奶酱,并于2009年2月起批量生产,直至2009年4月23日案发。 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