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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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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4月21日 ] -- 巴蜀 -- 版次:[ 017 ]
乡政府向居民借款逾期未还成被告
2010-04-21

  本报讯(舒达奇记者田富友罗暄)乡政府下设部门在修建办公房时,向居民借款逾期未还引发纠纷,两居民一纸诉状将乡政府诉至法院。

  近日,宜宾市兴文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当地镇政府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1998年3月,兴文县原两龙乡政府在修建计生服务站时,向当地居民程某、王某借款共计16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计生办向两人出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006年,两龙乡撤乡并入该县僰王山镇。对该笔借款,僰王山镇政府以当时两龙乡未移交此笔债务为由,拒绝偿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程某、王某将僰王山镇政府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共计4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计生办属于两龙乡的一个部门,产生的债务应由两龙乡政府承担。现两龙乡并入僰王山镇,其债权债务应一并移转。两龙乡当时的经办人是否移交,不影响借贷的性质。僰王山镇应以诚信为本,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僰王山镇政府偿还借款本金;对约定的利息,程某、王某作出一定让步,酌情按银行借款利息计算,使该起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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