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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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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4月20日 ] -- 中国·关注 -- 版次:[ 007 ]
上海:“合适成年人”可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
2010-04-20

  上海市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19日联合签署《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即“合适成年人”帮助行使诉讼权利。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法律赋予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得不到落实,使得涉案未成年人不具备缓刑条件,因而司法机关只能对其采取拘禁处罚,这不利于社会对轻微犯罪行为进行矫治。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有关司法机关应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的成年人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涉案未成年人等职责。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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