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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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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4月20日 ] -- 成都 -- 版次:[ 025 ]
将女儿倒悬窗外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吸毒男子被判刑3年
2010-04-20
消防员高空救孩子(资料图片)

  整夜吸毒神志不清,与妻子王某发生口角后,胡滨军将自己两岁半的女儿倒悬窗外,所幸被消防官兵救下(本报曾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轰动一时的案子宣判,胡滨军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被成都成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胡滨军表示要上诉。

  回顾清晨抱两岁半女儿跳楼

  胡滨军是重庆万州人,2006年,他与妻子生下女儿晶晶,两人在建设路某小区租房子住。

  去年7月7日早上6点左右,胡滨军吸了整整一夜的毒。清晨6点,他又与妻子王某发生争吵。

  见妻子一直埋怨,神志不清的他便产生了携带当时只有2岁半的女儿晶晶(化名)自杀的念头,他径直抱起晶晶跑到窗边,抓住晶晶的双脚将其倒悬在窗外。

  楼下的群众发现后立即拨打了110和119,警方出动了40余名警察,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艰苦营救,才利用胡滨军与妻子说话的空隙,将晶晶救下,胡滨军也被消防员救回。

  庭审胡滨军否认携女儿自杀

  案发后,胡滨军被检方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

  开庭时,胡滨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否认当时有故意高楼抛弃致死女儿和自杀的企图。

  其辩护律师称,胡滨军将女儿倒悬窗台的行为,只有在故意松手时才有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胡滨军并未实施该行为,只存在致死女儿的可能性,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律师还表示,胡滨军是在吸毒后精神受障碍状态下作出的有损女儿的行为,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事后也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故意杀人未遂判刑3年

  成华法院审理认为,胡滨军

  为了携带两岁半女儿一同跳楼自杀,把女儿至于高楼窗外,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为公安人员的及时施救,才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胡滨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多名目击证人证实的现场情形不符,不能成立。

  胡滨军意图危害女儿生命,而且手段恶劣,应严惩,但由于其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定对其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胡滨军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

  庭审结束后,胡滨军表示要上诉。

  □专家观点

  法院定性准确

  就此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发表了他的看法:胡滨军的行为对亲生女儿的生命构成了严重威胁,造成紧迫现实危险,由于消防队员及时营救,才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法院定性“故意杀人罪未遂”是正确的。

  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主任梅刚表示,胡滨军将小孩拎到窗外,随时都威胁到小孩的生命,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但毕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定性“故意杀人罪未遂”是恰当的。记者牛莉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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