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资深评论员) 在网络“围观效应”的助势下,舆论监督日益强势,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转变策略,开始善待媒体及时应对舆论监督。比如近日记者就从海南三亚相关部门获悉,从2010年起三亚要在全市实行新闻宣传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 (4月18日新华网) 追究不能正确接受媒体监督的部门单位——听起来很尊重媒体,也挺有威慑力,迫使政府部门在媒体监督前必须保持一种谦恭的姿态,媒体的采访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由此获得保障。可细想一下,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依据什么? 前几天浙江瑞安一位官员面对采访时藐视记者亮出的证件,嚣张地说:记者证在我们这里没有用。我为什么要接受你的采访啊——这比较容易看得出来,肯定是“不正确接受媒体监督”。可当政府部门以不这样霸道地拒访,而以其他软的方式抵制媒体监督,比如说“无可奉告”,或者将记者推到其他部门互相踢皮球,还有以领导出差为由让记者吃闭门羹,对舆论质疑始终保持沉默,甚至以官话套话糊弄媒体 和忽悠舆论,这算不算“正确接受媒体监督”呢? 当“正确与否”的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时,“追究不能正确接受媒体监督的部门”的规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我很不明白,为什么要在接受媒体监督前面加个“正确”的修饰语。接受媒体监督,本就是政府部门应承担的义务。你们是纳税人供养起来的,你的行为本就应置于阳光之下。媒体承担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任务,政府部门天然地应接受媒体的监督——也就是公众的监督。所以,“正确接受媒体监督”纯属同义反复的语病。在“接受媒体监督”前加本不必要的修饰语。这样的修饰实际上隐含着一种意思:政府在很多时候不接受媒体监督是正确的。 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而不少地方政府和官员,是绞尽脑汁地设置门槛拒绝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正确”的修饰,就暴露了他们骨子里这种操控意识。 在“接受媒体监督”这个表述前,惟一正当的修饰应该是:依法。法律至上,法律掌握着裁决权,政府和媒体都必须尊重法律。 “正确”是靠不住的,那只是领导意志的同义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