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1-4级,月增津贴180元□伤残5-6级,每月增加140元 本报讯(四川日报记者钟振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关于201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每人增加180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不含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待遇调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按照《通知》,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50元的,增加到95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14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对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5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480元的,增加到48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460元的,增加到4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