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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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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0年4月7日 ] -- 要闻 -- 版次:[ 001 ]
3次忘带驾照罚50元记1分
2010-04-07

  成都交警规定轻微违法3次以上都要罚款记分

  本报讯(记者李东阳)不带驾照、不系安全带是轻微交通违法,但你别以为交警真的就一直都不会处罚你。从现在开始,在成都轻微违法达到三次,要被罚款50元记1分。

  去年4月1日,省交警总队经过多次调研分析之后,暂定14种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轻微交通违法”,适用口头警告。同时还规定,如果发现某一驾驶员多次轻微违法,交警仍将给予相应的罚款、记分处罚。但当时这一规定中没有明确“多次轻微违法”具体为几次。

  今年4月,成都交警启用了新版的“交通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简称“代码本”)。在代码本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多次”为“三次”——“必须查证有三次以上方可处罚”。

  昨天下午,省交警总队秩序处勤务管理科科长蒲旭东告诉记者,去年出台“14种轻微违法适用警告”这个规定的时候,已考虑到了防止恶意轻微违法的情况,因此规定交警在对司机作出警告时,对当事司机开具《交通安全警示卡》。对电子眼抓拍到的适用口头警告范围的违法行为,交警将通过邮寄《交通安全警示卡》、手机短信、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驾驶员。目前成都交警明确“三次”轻微违法要罚款记分,是一次尝试,全省尚未明确规定三次这个标准。

  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了解到,民警给司机开具的“警示卡”内容将被录入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其他民警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在以后的执勤中,一旦发现司机的轻微违法超过三次,执勤民警就会对当事司机的轻微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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