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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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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1月28日 ] -- 成都 -- 版次:[ 022 ]
代言合同到期还在用他的照片
影星汤镇宗获赔4000元抚慰金
2008-11-28

  本报讯(青法宣记者李寰)因在代言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印有汤镇宗肖像的能达利产品,并在销售场所张贴代言宣传画,汤镇宗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状告能达利集团及其相关企业和使用过他照片的商场等。青羊区法院昨日对汤镇宗的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成都西单商场、成都瑞轩实业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发行的报纸上向汤镇宗赔礼道歉;西单商场赔偿汤镇宗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瑞轩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汤镇宗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3年,汤镇宗与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约定从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出任能达利衬衫、西服品牌的形象代言人,汤镇宗同意将其肖像权有偿提供给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西单商场与瑞轩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从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止,西单商场将商场二层百货区货位有偿提供给瑞轩公司作为营业货位或专柜,瑞轩公司经营的品牌就是“能达利”。合同到期后,西单商场与瑞轩公司又续签了联销合同,到2006年底,联销合同关系因瑞轩公司的撤柜而终止。在此之前西单商场外墙广告牌一直张贴有由汤镇宗代言的能达利服饰广告画一幅,商场内能达利专柜张贴有汤镇宗的广告画,专柜销售的能达利衬衫内包装也印有汤镇宗肖像。

  法院认为,汤镇宗与浙江能达利集团有限公司约定的代言期限是到2005年12月31日止。瑞轩公司作为能达利服饰经销商,西单商场作为瑞轩公司的联销经营合作伙伴,双方在联销经营过程中有义务审查能达利服饰是否有权使用汤镇宗肖像,但均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能达利产品已无权使用汤镇宗肖像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使用了印有汤镇宗肖像的能达利产品,并在销售场所张贴汤镇宗代言的宣传画,构成对汤镇宗肖像权的侵犯,汤镇宗有权要求成都西单商场赔偿损失,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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