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太富 金牛法 记者 李寰)一则“寻物启事”说:“谁能够将我丢失的钱包找回来,就可以得到10000元感谢费。”当蒋小亮把钱包还给失主后,却只得到300元。拾金不昧到底能不能得到报酬?昨日上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今年7月17日傍晚,蒋小亮在自家菜地拾到一皮夹,旁边还散落有身份证、名片、银联卡和票据等。第二天,蒋小亮看到菜地附近的电杆上张贴了一张“寻物启事”,说只要谁把钱包送还,就可以得到1万元的现金酬谢。蒋小亮一检查,他捡到的钱包正是张贴启事的失主遗失的,蒋小亮随即电话联系上了失主黄守东。7月20日上午,黄守东到蒋小亮的家中取钱包,并当场清点了钱包内的物品,拿走了身份证、银行卡、价值达14万元的欠条24张以及3张彩票等。让蒋小亮始料不及的是,黄守东只塞给蒋小亮300元现金,并没有兑现他所说的10000元。蒋小亮认为黄的行为违背了他在寻物启事中的承诺,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黄守东支付剩余的9700元报酬。 金牛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规定,黄守东发现钱包遗失后通过悬赏广告许诺向拾到者给予一定报酬的声明,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蒋小亮按要求完成悬赏内容后,即对黄守东享有报酬请求权,黄应该按照其发布的约定支付承诺报酬,因此判决黄守东应向蒋小亮给付酬金9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