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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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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 -- 要闻 -- 版次:[ 006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 可每月领扶助金
2008-11-26

  本报讯(记者王伟)近日,省计生委发出《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通知称,即日起,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到不低于80或100元的扶助金,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据悉,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夫妻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仅仅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都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人口计生部门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后,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如后来又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方案》提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这部分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在资金发放过程中,特别扶助金实行专户管理,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依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到人;同时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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