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凌晨1时多,张先生坐上从九江到南昌的1505次列车。为打发2个小时的乘车时间,张先生之前在书店租了本网络小说,上车后便看了起来。半个小时后,车厢来了一名巡查的乘警,突然质问张先生手中是什么书。张先生未多想便把小说递给了乘警,并称是本普通的网络小说。乘警翻阅了几页后,要求张先生随其前往乘警室接受进一步调查。 乘客:被指“运输淫秽物品” 来到乘警室后,那位乘警态度严肃地说:“我们现在要处罚你,因为这是淫秽书籍。”张先生对这突如其来的指责感到莫名其妙。 张先生说,这本小说封面和内页都没有任何露骨的照片,内容上也没有直接表述淫秽行为的字眼。当然也有一些打情骂俏的情节,以及粗俗的言语,但这应该够不上淫秽书籍。 但乘警执意认为是淫秽书籍,当场开出罚单,要求张先生交200元罚款。“就算黄色小说,难道自己看也犯法?”张先生一再申辩,却无济于事。 下火车后,张先生看到罚单上写着“因运输淫秽物品罚款200元”的字样,而另一份收缴清单上写明收缴了1本网络小说,并未有淫秽物品的认定。该罚单的出具机关是“上海铁路公安局合肥公安处”。 记者与合肥公安处取得联系,不过值班民警表示,主要负责人不在,其未对此事做任何正面答复。 市民:对乘警处罚表示质疑 采访中,合肥公安处一民警私下说,这一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及第100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采访中,很多市民都对乘警的处罚表示质疑。 律师:一本书够不上“运输” 江西律师章立迅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携带有多少本黄色书刊就构成运输淫秽物品行为。惟一可参照的是2004年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涉案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200件以上”,方能定罪。携带1本淫秽书刊,绝对构不成运输。 警方:道歉并且退还罚款 随后,张先生向合肥公安处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17日正式递交相关材料。经过调查,合肥公安处对此事终于有了正式回应。23日,合肥公安处支队长王开伦承认此事过程中“乘警的执法行为不规范”。经过合肥公安处调查和慎重考虑,张先生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运输淫秽物品”,且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存在。因此,王开伦代表合肥公安处郑重向张先生道歉,并退还其200元罚款,收回当初开出的罚单。 据《信息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