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责问题。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还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以及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了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据新华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