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武法记者王仁刚实习生王超)2006年9月,余某应聘到成都一家园林公司。11月15日中午,余某下班后,与几位同事外出吃饭,在公司3公里外过马路时被一辆货车撞倒,伤重死亡。鉴于余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因车祸致命的,经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场调查后,作出认定:余某死于工伤。 “余某已经53岁,早已到了退休年龄。况且,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园林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成都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调查后,于今年7月28日作出维持工伤认定裁定。园林公司依然不服,又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武侯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不能因余某到了退休年龄,就剥夺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余某外出吃午饭,目的是为下午的工作做准备。近日,武侯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园林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