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鑫陈敏争记者李寰)今年3月的一天,上海市民符某收到一条短信:“我出了车祸,请你马上汇4万元现金到我的账户上。”收到这条短信的前几分钟,符某的妻子也给他发了一条短信,说家里出了点急事,让他马上汇点钱给父母。符某就误把4万元巨款汇入了成都的李女士账户上。 事后,符某得知存错了钱,马上报警并请警方冻结了这笔钱。随后,符某以李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成都某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还他的钱。可成都的李某却说,她身份证早就丢失了,符某存钱的账户不是她去办的,不应退钱。 一审法院认为,符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取得了这笔钱,遂驳回了符某的诉求。符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了上诉。他坚持认为误汇款项到以李某身份证所开的账户,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李某说她丢了身份证,但银行却有李某办理银行卡的身份证复印件。中院终审认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某说自己遗失身份证件、银行卡并非其所开,却没有提交证据。因此推定涉诉银行卡系李某办理的开卡手续,视为李某占有诉争款项,判决李某应将4万元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