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窝案昨日一审宣判,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原市长周政坤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 长沙中院昨日分别对郴州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原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时,益阳中院也对郴州原市长、案发时任湖南国资委党委书记的周政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分别为死缓、死刑、无期徒刑。李、曾、周3人曾同时任职郴州,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李大伦论罪当判处死刑,但其在“两规”期间如实交待大部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全部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不立即执行死刑。曾锦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且没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周政坤能配合侦查机关追赃,该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 李大伦 受贿1404万死缓2年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其妻陈立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李大伦、陈立华受贿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减免税费、解决贷款和原材料、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万多元。此外,李大伦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曾锦春 受贿3151万死刑 曾锦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没收曾锦春受贿犯罪所得财物、违法所得孳息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物,上缴国库。 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在矿产承包及纠纷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及招标、税费的减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及诉讼案件的处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95次,共计人民币3151万多元。此外,曾锦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万多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因敛得超过6000万家财,曾锦春被网民谑称为“史上最贪纪委书记”、“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周政坤 单独受贿135万无期 益阳中院一审判决周政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与同案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孳息3027万多元追缴国库。 周政坤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收受贿赂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收受贿赂100万元。 据新华社、《潇湘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