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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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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1月18日 ] -- 财经 -- 版次:[ 021 ]
寿险代收现金不得超千元
2008-11-18

  寿险代收现金不得超千元

  为防止保险公司员工、营销员在代收保费过程中的侵占行为,保监会昨天首次对保险公司通过员工、保险营销员代理收取现金保费的行为作出规定:代收保费单次不得超过1000元。

  17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对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过程中的一些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现金支付保费的方式,保监会首次规定,只限于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对于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此外,保监会还明确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该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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