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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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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1月18日 ] -- 都市 -- 版次:[ 016 ]
公交爆炸乘客跳窗致残判公交公司赔6万元
2008-11-18

  

  本报讯(成华法 记者张运骄)乘坐公交遭遇爆炸,乘客刘女士慌乱中跳窗而逃落下残疾。刘女士将该路公交所属的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6万余元。

  去年11月22日晚8时许,家住成华区的刘女士和儿子一道在牛王庙车站登上了一辆27路双层公交车。当该车行至一环路东三段水碾河附近时,汽车尾部忽然发生爆炸,情急之下,刘女士跳窗逃离,摔伤身体。经鉴定,刘女士属九级伤残。为此,刘女士诉请法院判令该公交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刘女士在住院期间,被告方已垫付了医疗费和护理费25000余元。法院最后判决,刘女士乘坐被告方所有的公交车发生爆炸,导致刘女士在逃离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259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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