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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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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 -- 要闻 -- 版次:[ 003 ]
《国家赔偿法》被纳入司法考试题
2008-11-17

  昨日是2008年司法考试延考区进行的第二天,考生进入主观题答题阶段。今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被纳入考题中,其中有7个小题都围绕着该法律进行。据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介绍,这道题主要是考察学生是否了解《国家赔偿法》。

  试题:王某醉酒后砸坏商店玻璃,巡逻途中的一民警准备将其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但王某拽住一道门不松手,两人扭推过程中,王某头部不小心撞在水泥地上,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结果是脑出血,几天之后,其父亲申请了国家赔偿。考题问,王某的父亲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国家赔偿,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对王某的父亲进行赔偿以及应该如何处理民警?

  据伍长康介绍,这道题不存在争议,王某的父亲作为“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认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其儿子的人生权,因此就有权申请赔偿。公安局接到赔偿申请后很快会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书,如果公安机关认为符合赔偿条件,应该在两个月之内做出赔偿,王某的父亲如果觉得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届满之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民警是违法行为,可以向有重大过错的警察追偿,如果该警察构成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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