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康女士和罗先生离婚,4岁的儿子判给康女士,双方约定共同承担阳阳(化名)以后的教育费用。如今孩子已念小学,“望子成龙”的康女士未经罗先生同意,不仅为儿子转学,还给他报了大量的特长班,总共花费了1万多元。今年9月,康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将罗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平摊这笔“额外开支”。日前,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该费用并不属于罗先生应当支付的“义务教育”费用范畴,驳回了康女士的诉求。 报特长班 母亲支付费用 家住马鞍东路的康女士,于2004年6月与罗先生离婚,双方协定,4岁的儿子阳阳随康女士生活,罗先生每月支付阳阳生活费400元;教育费、医疗费与康女士各承担一半。为了方便阳阳读书,罗先生同意自己与康女士共同拥有位于马鞍东路的房产归康女士所有。康女士和罗先生离婚后,罗先生按照约定每月支付阳阳生活费用,2005年,阳阳上小学后,罗先生按期支付阳阳的义务教育费用。 2007年9月,未与罗先生商量,康女士将阳阳转入了成华区某小学,学校要求缴纳捐资助教款8000元。之后的1年里,为了让阳阳在课余学到更多的东西,提高综合素质,康女士先后成都市青少年宫培训中心、成华区工会青少年艺术培训中心以及金牛区雅培少儿艺术培训中心等为阳阳报名参加了奥数、写作、书法、游泳、绘画、小主持等各种各样的培训,产生教育费用1736元,两笔费用一直由康女士支付。 未经同意 父亲拒绝平摊 康女士说,“儿子课余时间参加特长班,本是开拓眼界增进知识之举,钱都是花在正道上的。”但对于康女士擅自增加的“额外教育费用”,罗先生却不愿平摊。为此今年9月,康女士以儿子阳阳的名义将罗先生告上法庭。原告阳阳诉称,爸爸妈妈离婚后,近年来物价上涨幅度大,要求爸爸罗先生将生活费用由400元涨至800元一月,同时要求爸爸支付拖欠自己转学和参加课外特长班等产生的教育费用的一半即5053.50元。 对于原告方的诉求,罗先生在法庭上辩称,其每月工资为947.18元,支付原告400元生活费已超出了法定的数额,且原告每月有800元的生活费足以保障原告的生活开支。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教育费5053.50元的主张,罗先生认为康女士事先并未征求自己的同意,是擅自增选的课外非义务教育费,自己已经如约履行承担了应尽义务,不应承担这笔额外费用。 驳回诉求 非义务教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先生单方负担阳阳生活费400元,加之其母亲承担的费用,能够维持阳阳实际生活水平需要,对其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转入某小学产生的捐资助教款8000元以及原告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间参加奥数、写作、小主持等各种培训产生的教育费1736元,系原告在未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主张开支的教育费,并不是原告必须支付的教育费,且不属于国家义务教育内的费用,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教育费,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方的诉求。 该案审判法官谭萍说,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增加额外教育费用的作法无可厚非,但最好以“对方”同意和理解为前提。双方多进行沟通和交流,才能有效避免纠纷。 成华法 记者 张运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