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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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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8年11月5日 ] -- 都市/巴蜀 -- 版次:[ 016 ]
没有教学资质“戒尺教育”败诉
2008-11-05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戒尺教育”案,最终以“吴永京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的败诉而落下帷幕。日前,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宣判,教育中心未取得办学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公开招收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认定教育中心与钟志东夫妇签订的《爱心委托特别教育合同》无效,应退还32400元学费。2008年4月5日,钟志东、陈玉香把13岁的儿子钟某送到成都吴永京教育咨询服务中心学习,双方签订了一份《爱心委托特别教育合同》,钟志东夫妇交纳了半年学费32400元。1个月后,钟某说他在培训期间遭到老师毒打,身心受到严重创伤。于是钟志东夫妇要求吴永京教育咨询中心退还学费。而教育中心称,中心是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并不是学校,中心对钟某的管教是应家长的要求纠正其思想行为上的问题,属于家庭教育的延伸,并无任何违法行为,因此不应该解除与钟志东夫妇的合同,也不应该退还学费。

  金牛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爱心委托特别教育合同》内容来看,涉及对钟某在学习、生活、道德、生存能力、个人素养(如耐力、意志力、生活层次、思想观念等)等各个方面的教育训练,时间长达一年,而且实行全日制教育,因此认定行为实际就是公开办学,而并非“家庭教育的延伸”。不论“吴永京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的教育方式是否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办学必须经过国家相关的教育行政机关审批,依法登记。该教育中心在未取得相关办学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对外公开招收学生进行教育训练,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这份《爱心委托特别教育合同》应属无效,教育中心应该退还钟志东夫妇交纳的学费。昨日吴永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他的“戒尺教育”是教育“问题少年”的最佳办法,并说他已经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陈太富金牛法记者李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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