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沈青在科华北路某电脑城旁有间商住楼,推开窗户,原本一眼就能看见楼下那片葱茏的公园。但3年前,这幅难得一睹的美景,却被窗户外一幅巨型广告牌遮挡了。为了捍卫房屋采光权,沈青与广告牌所属的四川圣业广告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业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其告上法院,诉请拆除广告牌,并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2万元。昨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户主:不满广告牌遮挡美景 沈青家住7楼,其房屋楼下是座小公园。沈青说,3年前,他正是冲着楼下的美景购买房子的。然而,2004年10月,开发商却将二楼以上的外墙出租给圣业公司作户外广告。圣业公司用铬钢、吕板等,将广告牌从二楼搭建到7楼屋顶,包括沈青家以下的楼房,全被广告牌遮掩。现在,站在沈青的房间内,根本没法看到公园和彩虹桥。被广告牌遮住的所有房间内,光线相对暗淡。 沈青家的房子近29平方米,同样的房间月租金950元左右。因为采光不足,他的房子只能租350元。为了捍卫房屋采光权,他将圣业公司告上法院。 公司:手续合法凭啥要拆? “我可以放弃赔偿金,求你们把广告牌拆除了!”昨日庭审现场,沈青情绪有些激动。他说,自己虽然理解圣业公司在拆除广告牌后将会带来严重损失,可是,圣业公司只答应给他每月200元补偿。低廉的补偿金,难以弥补对他造成的损失。参照圣业公司对其他住户的赔偿情况,他应得到2万元赔偿金。 “广告牌审批手续合法,凭啥说拆就拆?”圣业公司代理人承认广告牌影响了沈青房屋采光,但他还是认为,沈青的房屋性质是商业用房,不是居民住房。作为商业办公者,其工作性质不是审美,而是工作。沈青是在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租用协议后购买的,公司并未对沈青构成侵权。同时,公司曾与沈青达成每月200元补偿协议,该协议至去年12月31日终止。若沈青认为补偿金不够,双方可以坐下来协商,绝不能因此拆除广告牌。 法院:协商不成将依法判决 “我现在啥子都不说了,就求你们拆除广告牌!”听了圣业公司辩护意见后,沈青毛了。“你们毕竟涉及相邻权关系,所谓远亲不如近邻!”法官问沈青有没有协商余地。沈青提出把每月赔偿金提到800元。“还能不能少点儿,比如600元行不行?”法官笑着问。“少了一分就莫说,要不就拆除广告牌!”沈青站起来,他把赔偿金降低到15200元后,提起公文包就走。法院见双方难以达成赔偿意见,便决定休庭后让双方自行协商。法院表示,如果双方近期无法达成赔偿共识,法院就依法判决。 律师:采光权赔偿暂无标准 据四川守诚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介绍,《物权法》《民法通则》都规定,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但在这些法律中,并未制定采光权赔偿的相应标准,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出现不同的赔偿标准。比如:2004年10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进行判决,以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受害方获得了7000多元的“遮光”补偿;2007年12月,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对一起采光纠纷案进行判决,18户居民获得共计48.15万元的“阳光”赔偿。 武法记者 王仁刚 摄影杨涛 实习生 王超 |